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厂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厂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三)女性下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班五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推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面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六)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变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穿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寸,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做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